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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0)


  (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按照交易所规定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可以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的转换。

  第二十二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资格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标准缴纳结算担保金。

  会员资格变更涉及结算关系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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