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 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六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