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七份)。请严格按照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为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汇总,每个方面的项目按优先顺序排列。
3. 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9)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可参照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补助比例。
(10)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中,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单行材料内容一致。
(四)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处)。我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附件:一、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选项范围 | 具体内容 | 特别要求 |
节能 | 电机系统节能 | 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 |
能量系统优化 | 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等。发电机组通流改造等;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等。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钢铁行业除外)等。 | |
余热余压利用 | 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等;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等;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等;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等。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等;企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 |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类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锅炉(窑炉)改造 | 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等;燃煤锅炉改为全烧或掺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项目、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 新建供热管网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节约和替代石油 | 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天然气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煤层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改造;港口码头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油改电、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改造等。铁路实施内燃机车和空调发电车节油、动态无功补偿和谐波负序治理等技术改造;机场装载配平、地面电源系统(GPU)代替辅助动力装置(APU)改造等。 | 生物柴油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 | 节能潜力大、市场应用广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换热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余热余压利用设备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风电、太阳能利用等产品、装备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国家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项目所在地申报,须同时附报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复印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不在同一省(区)的项目不予支持。 |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 各省、市、县级已建立的专职节能监察机构,购置节能执法监察必需的仪器设备、执法车辆等,不含基建投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要求参照发改办环资[2012]659号文件。 |
绿色照明 | 节能灯生产企业采用低汞、固汞技术(原则不超过1毫克/只)进行升级改造、回收处理废旧荧光灯项目;有核心技术的半导体照明优势企业进行上游外延芯片产业化、中游封装、下游应用集成及智能控制生产项目;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 | |
建筑节能 | 阻燃型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保温玻璃等新型节能建材项目;建筑用能系统改造和“节能暖房子”工程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 不支持利废建材类项目和商业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 |
节水 | 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 | 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 | 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国产化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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