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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88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已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本省(区、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地区申报。在近几年扩大内需项目执行中,对中央检查组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采取限制申报的措施。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地方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的地方,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联合上报,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三)项目材料要求
  1. 各地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经贸委)及中央企业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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