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交易会员所有。除用于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归客户所有。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 结算会员应当对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 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合约价值收取交易保证金,且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收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交易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
第二十二条 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的,应当建立并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收市后,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计算交易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当日盈利划入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交易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费用从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