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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0)

  第六十四条 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

  第六十五条 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移仓的约定日期。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向相关会员提供移转清单,会员应当对移转清单进行核对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清单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七条 在约定日结算后,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客户移仓手续。

第七章 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由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履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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