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0)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收市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五十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会员或者客户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会员或者客户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五十五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 结算关系变更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相关会员办理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