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设置的结算部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
(七)控制结算风险;
(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