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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0)

  (七)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

  (八)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拒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立案调查;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三)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采取市场禁止进入措施的,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了结持仓和相关债权债务,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的期货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多种违规行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理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做出裁决,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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