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
(五)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六)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七)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八)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
(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入金;
(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
(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
(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
(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部门;
(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