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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0)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交易结算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结算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媒体等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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