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
(二)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