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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2]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近年来取得重大进展,在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扬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行政复议工作者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这次评选范围为行政复议工作突出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名额分配

  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61个,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个人126名(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

  2.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3.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注重层级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成效显著;

  4.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档案管理有序;

  5.全面履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评选先进单位的,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办公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7.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评选先进单位的,2009年至2011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量不低于200件,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案件数量不低于30件。复议后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对复议决定的维持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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