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