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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
 (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 财国债字[1996]3号)


承销团成员:
  现将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执行,各承销机构应做好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的分销工作,各地财政厅(局)综合(债务)处要做好销售服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发行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附件:
         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1号公告,经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团大会讨论通过,现就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条件
  1.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票面总值135亿元。从1996年1月8日开始发行,1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2.本期国库券为贴同国债,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差即为收益。期限一年,从1996年1月12日开始计息,1997年1月12日到期一次偿还。
  3.本期国库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以记帐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库券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承购包销。承销团基本承销数额以外,财政部在60亿元(面值)的额度内采取招标方式由承销团成员自愿投标认购。
  2.承销团成员由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和部分经批准参与本期国库券投标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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