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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回收期限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直接关系到财政支农周转金能否按期收回。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扶持项目的建设期及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区别不同行业的不同项目,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加工业以及建设期较短的项目等,回收期限一般以1--1.5年为宜;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建设期较长的项目等,回收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年。
  五、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责任制,明确借、还款双方的责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投放、谁回收的原则。财政部门直接投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回收;委托主管部门投入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回收。财政部门应逐步取消与主管部门联合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做法,理顺回收工作关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下级财政部门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借款,主管部门归还财政部门借款都应及时,不得截留、挪用。
  六、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担保抵押办法。有条件的国有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以自身的资产作抵押或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借款到期不能归还,财政部门有权拍卖、扣押用款单位的抵押资产或由其担保单位负责归还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担保抵押行为及抵押物、担保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条件。
  七、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指标与本级累计回收率挂钩的政策。对累计回收率较高的地区,可增加其借款指标;对累计回收率较低的地区,相应减少其借款指标。
  八、建立健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奖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借出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根据到期金额将还款任务及时落实到单位(部门)。同时根据还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按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优先安排新的借款;对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中突出的单位(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未及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给予处罚。一是加收原费率4倍至8倍的逾期占用费;二是通报批评;三是不再安排新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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