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16日 财国债字〔1995〕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5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期限三年,年利率14%,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付利息。该凭证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持满三年兑付时实行保值,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储蓄保值贴补率计付贴补额。
(二)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于今年11月21日开始发行,12月26日结束,投资者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该凭证式国库券采取一次缴款的方式,承销单位应于12月21日前将发行款项足额缴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帐户(以承销单位汇出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对各承销单位从1995年11月21日计息。对于承销单位未能按期、足额缴款的,财政部将以日息万分之四的比例处以罚款。
(三)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全部面向社会发行,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发行结束后,如持券人需要提前兑现,可到原签发机构办理提前兑取本息。提前兑取本息的计算办法及利率档次与今年3月--7月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相同,即按规定的分档利率按日计息。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的2‰收取手续费。该凭证式国库券三年期满还本付息时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提前兑取的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经办单位可以原发行额度内继续向社会发售。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但利息只计算到1998年12月16日。
(四)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于1998年到期后,财政部于11月11日前将本息款项拨付各承销单位(以财政部拨出款项时间为准),由承销单位下拨至本系统各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