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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日收费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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