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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二次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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