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
 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财外字[1995]365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
             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