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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第三步:各地检查组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等情况认真汇总后,要以书面报告报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上述自查所列的各项内容,尤其对问题严重的机构要附有详细情况报告。
  第四步: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确定重点复查地区,对问题较重量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步:财政部对在使用“凭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在有关报刊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对“凭证”使用情况的普查,力争在今年11月底前结束。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严禁“走过场”,以保证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国债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表式)

附件:
        《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表式)

    199 年  年期国债《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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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章)  │
├──────────────────────────────────┤
│实领“凭证”起止号码                        │
│                                  │
├──────────────────────────────────┤
│已使用凭证起止号码:                        │
│                                  │
│(共  份)                            │
│                                  │
│国债券代保管总金额:             万元         │
│                                  │
│  其中:   50元券     万元               │
│       100元券     万元               │
│       500元券     万元               │
│      1000元券     万元               │
│      5000元券     万元               │
│                                  │
├──────────────────────────────────┤
│该年度国债                             │
│自营券库存数:                万元         │
├──────────────────────────────────┤
│填表机构                 制表:          │
│                                  │
│(盖章)                 审核:          │
│                                  │
│                    部门负责人:         │
├──────────────────────────────────┤
│                  填表日期:1995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上报当地财政厅(局)2份;机构自存备查1份。
    2.该表数字统计的起止时间为1995年3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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