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各地检查组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等情况认真汇总后,要以书面报告报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上述自查所列的各项内容,尤其对问题严重的机构要附有详细情况报告。
第四步: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确定重点复查地区,对问题较重量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步:财政部对在使用“凭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在有关报刊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对“凭证”使用情况的普查,力争在今年11月底前结束。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严禁“走过场”,以保证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国债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表式)
附件:
《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表式)
199 年 年期国债《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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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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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领“凭证”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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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凭证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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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份) │
│ │
│国债券代保管总金额: 万元 │
│ │
│ 其中: 50元券 万元 │
│ 100元券 万元 │
│ 500元券 万元 │
│ 1000元券 万元 │
│ 5000元券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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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年度国债 │
│自营券库存数: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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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机构 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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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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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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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199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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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上报当地财政厅(局)2份;机构自存备查1份。
2.该表数字统计的起止时间为1995年3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