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
严格会计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94)财会协字第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许多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批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的分所、分部,也相继独立。同时,随着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要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确保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质量的原则。今年是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的第一年,我部在审查各地报送中注协的备案文件中,发现少数省份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应由各省协会负责办理,各省协会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严格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第
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以及(93)财会协字第122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