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