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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水管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为公益服务的固定资产,按年度计提折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
  水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岁修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修、岁修费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是指生产经营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一般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单位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水管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水管单位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费等。
  开办费是指水管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水管单位开始运行或生产经营项目投产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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