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水管单位,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的耗费,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筑物、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经济林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防护及经济林木,按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水管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水毁修复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水毁修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水毁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以上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劳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分为六类:
  (一)水工建筑物;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三)设备及传导设施;
  (四)工具及仪器;
  (五)防护林及经济林木;
  (六)其他。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的建安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出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水库、机电排灌站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共用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提按比例分摊。其中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机电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折旧,计入使用期间成本。
  房屋、建筑物及传导设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