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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94)财综字第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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