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自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来,在维护财税秩序和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过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职能已不能完全适应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为此,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改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是加强财政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在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基础上通过转变职能,完善管理,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其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提高监督层次,从单一对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转变到全面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上来,为中央财政实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二是发挥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优势,把中央财政的各项监督职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有关工作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某些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反映国家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与中央财政有关的经济信息;
(二)监缴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部署对有关单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情况就地进行初审核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情况及中央有关部门、企业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外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财政部部署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承担中央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等监督工作;
(五)就地审查稽核某些中央财政收入的减免、退库事项,并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办理某些收入退库的核批事宜;
(六)对集中向中央财政解缴税利的行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利解缴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涉及执行财政、税务、财务、
会计法令,规章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八)财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下同)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办事处可在现有市(地)驻厂员机构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设立办事处市(地)办事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