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 (94)财办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管理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的精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了《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中编办[1994]195号),现予转发。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挂牌运转。财政部布置给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中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承担。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
题的批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编办[1994]195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请示》([94]财办字第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财政部管理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的精神,经我办办公会议讨论,同意你部提出的财政监察专员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并经与你部协商,调整为《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请按此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9月23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改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一、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