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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统一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划分为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分别印制和发放。
  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专用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除个别特殊部门,由财政部委托部门发放外,一律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与稽查

  第八条 收费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级管理。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
  第十条 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购领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票据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2.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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