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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
 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 (94)财农字第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农业生产性事业单位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暂行)(略)

附件: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发挥良种事业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一般原则及党和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结合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农作物良(原)种场、种畜(禽、蜂)场、园艺特产(蚕桑茶果药)场和渔种(苗)场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良种场)。
  第三条 良种场是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为农牧渔业的发展培育和提供良种,进行示范、繁育、保种和新品种试验、新技术推广的基础。实行坚持良种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对良种场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按照分级办场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对良种场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预算”管理。
  (二)确因政策性、社会性负担重和生产条件太差而长期亏损的良种场,在实现扭亏前,可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三)为促进良种生产,对良种提纯复壮、繁育和保种任务,按实际情况给予良种生产定额补贴。补贴的原则应有利于良种生产,任何部门不得无故取消补贴。补贴的办法、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定。良种场承担有关部门、单位的科研试验项目和其他事业任务,实行谁给任务谁出钱的办法。
  第五条 良利场的新建、合并、撤销、变更、划转,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划转、合并的良种场,可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六条 良种场的各种资源和财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向良种场平调物资、摊派资金和劳务。征用良种场土地,须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再依法办理。
  第七条 良种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如实反映本场财务状况,正确计算盈亏,合理分配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良种场财务管理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良种场各项资产。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良种场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良种场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良种场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良种场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良种场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良种场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良种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良种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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