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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2日 (94)财基字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后,原由建设银行专用投资室负责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拨改贷”(1988年改为经营性基金)投资,由财政部基本建设司负责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司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有关地方财政厅(局)下达中央补助地方资金通知单,据此分次汇拨资金。
  二、地方财政厅(局)具体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暂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可签临时协议),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合同(协议)副本抄送财政部基建司一份。
  三、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由中央直接管理,预算不划转地方,资金有偿使用。投资及资金占用费由财政厅(局)负责收回并上交中央财政。
  四、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还款期限由地方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对项目还款能力测算后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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