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在风险信息归集、风险识别和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特征特点、发生概率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和破坏程度等,对发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根据风险的性质和强度,划分出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类别和等级。
25.建立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依托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内外风险信息的互联共享,实现对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动态化、信息化监控。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等情况,对已经掌握的重大风险点、风险源,加强监测和监控,做到数据清、责任明、防范措施到位。
26.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制度。以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为基础,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群众来信来访、行风评议、媒体报道、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渠道,密切监测、记录风险因素发展变化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监管事件的风险因素,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范控制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发展蔓延。在发布最高级别的风险预警时,及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7.建立防范风险的部门联动机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质监、卫生、商务、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完善市场秩序风险防范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建立灵敏高效的风险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防范风险的协调合作,提高风险防范的综合效能。努力防范部门合作中因职责权限不清、协调配合脱节而产生的风险。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机制,努力防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对接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而引发的风险。
28.建立防范风险宣传教育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完善防范风险宣传工作机制,为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奠定社会舆论基础。建立与社会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消费警示等,提醒社会公众规避风险。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监管信息,防止由于监管信息传递、网络传播带来的信息失真、程序有误、反应迟缓而造成的风险。
29.建立完善风险报告制度。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识别、研判和防控工作。对不属于本级机关防范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或者属于本级机关职责范围但难以解决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研究解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机关报告的重大风险,应当指导下级机关予以防范处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风险点、风险源,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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