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案[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关于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指示,按照“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要求,努力构建科学的市场秩序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发展水平,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提高对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这些风险挑战对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产生冲击和影响。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特征的出现,使市场秩序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风险的成因越来越复杂、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风险防范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是指从宏观、整体和根本上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可能造成破坏的各种风险。市场秩序区域性风险是指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局部范围内的市场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可能造成破坏的各种风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努力做好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各项工作。
2.进一步增强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类风险的防范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防范各类潜在风险,避免经济大的起落。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有效化解各种风险。王岐山副总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大的市场监管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自觉防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拓展新思路、采取新举措,着力构建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