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杭州飞来峰造像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787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飞来峰造像保护规划的请示》(浙文物发[2011]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规划总则部分,应规范有关表述。鉴于该规划未将南山造像等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时的扩展部分包括在内,该规划在名称、规划性质上,不应定位为总体保护规划。
(二)关于现状评估部分
1、应完善真实性评估,仅以是否实施保护工程作为真实性评估的衡量标准欠妥,同时补充对已实施保护工程保护效果的评估。
2、应进一步梳理清楚龛体、造像、岩体的关系,补充多宝佛塔和神尼塔的评估及措施。同时细化文物病害分析,病害的提法应参考石质文物勘察规范。
3、应补充土地性质、原保护界划的评估及相关图纸。
(三)关于保护区划部分,为了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保护区划的边界应具体、准确。文本与图纸中关于保护区划的表述应相互对应。
(四)关于保护措施部分
1、规划中提出对文物保护的控制性要求即可,应减去包括灌浆材料、打锚杆等具体材料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内容。
2、应补充对洞窟内环境的保护要求。对造像残损的保护措施中,应主要控制水的渗透量和水质,建议不要过多改变石质岩体的含水状况。
3、应注意防护栏距离及高度的控制,以免影响造像风貌。
(五)关于专项规划部分,应补充完善对造像博物馆的规划控制要求。
(六)补充本规划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说明。
(七)应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规范补充相关图纸。文本中关于文物类别的名称多次出现“遗址”,表述不准确。图26-30、历史沿革图等图、名不符。补充分期实施图、道路交通图等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