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机构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6]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部分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形式的请示》(内政发〔2006〕13号)已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会办理。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自治区部分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形式的变更,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计划改制的组织形式由农村商业银行变更为农村合作银行。
二、原则同意你自治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计划改制的组织形式由两家机构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合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三、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联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上述农村信用社开展改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指导。上述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增资扩股等各项工作,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完善规范法人治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