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税务局、工商局、纠风办:
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稳步推进各项工作,零售商供应商关系呈现积极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工作时间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纠风工作实际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时间由2012年6月底调整至2012年9月底。有关工作安排也做了相应调整,新一轮联合检查6月20日开始,7月底结束。
二、调整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安排,清理整顿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增加国务院纠风办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请各地协调小组按程序做相应调整,确保工作机制顺畅。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职,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同时加强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和汇总报告等工作。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发挥执法检查职能,对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资料的企业总部及门店,要敢于坚持原则,严肃执法。
四、督促企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