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关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机关实名举报考评机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
申
请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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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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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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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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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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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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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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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考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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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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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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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从事业务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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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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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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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1.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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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评管理制度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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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含劳务意向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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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意 见
|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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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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