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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注 册 地

 

注册时间

 

申请记录

有□  年  月   无□

申请类别

申请等级

 

主管机关

 

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

4.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及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  □

5.企业自评报告                      □

 
 

主管机关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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