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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三)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各自产权范围内有关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相关供用电系统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相互通报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影响机场安全供电的相关供电系统故障信息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机场用电系统事故信息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一)制定机场供电电源中断、机场用电设施故障等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险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

  (四)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二)定期组织开展机场供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应急演练。

  (三)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机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应当对机场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调试以及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工作规程,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开展自备应急电源的联试、联调工作,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及时可靠投入运行;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在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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