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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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