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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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