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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开创了新的局面。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推动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对五年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
--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  鹏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五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创新,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年来,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宪法宪法相关法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活动原则。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常委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保障。总结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制定了立法法,系统规定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也推进了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自治经过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调动了他们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发展生产和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积极性。根据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就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工作报告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个法律草案已经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常委会通过制定合同法,规范了市场交易规则,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变化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了婚姻法,这对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制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招投标市场、信托事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制度和活动规则,维护了金融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多年民事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调研论证,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草案,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了起草任务,并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这是为建立我国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而迈出的重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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