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
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事。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
刑法,总结17年来实施
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由原来的192条增为452条,成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这部法律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还以专章92条的篇幅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行政监察法、
国家赔偿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
教育法、
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为了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定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
国防法和
人民防空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常委会还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
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等法律和决定,还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依法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委会和筹备委员会。这些对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