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立和完善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4、创造条件,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在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增加资本金、提高效益和偿债能力的同时,对历史包袱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有步骤地减少企业债务。一是对被兼并企业的部分债务实行免息、停息和推迟偿还本金。二是把“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三是冲销破产企业的债务。此外,也要发挥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使企业增资减债。
利用企业、社会和政府的力量,多渠道分流富余职工。企业非生产性的后勤服务单位和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要创造条件逐步分离出去,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
5、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严格管理,加强产品开发,搞好市场营销,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形成择优竞争上岗机制。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1、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巩固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商品价格的机制,除少数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管理外,其他产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通过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健全商品价格调节机制。以批发市场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设施与渠道,在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形成大宗农产品等的批发市场;培育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商贸集团。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要转换经营机制,在竞争中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的流通企业,活跃市场。
2、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逐步实现主要由市场形成要素价格。要素市场的发展,一是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二是必须坚持先试点后推广,逐步规范;三是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尽快建立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四是必须与企业改革和财政、金融等改革配套推进。
发展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加快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稳步发展城乡合作银行。进一步深化利率改革,初步建立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的可调控的利率体系。完善结售汇体制,在2000年以前有步骤地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形成有序、适度竞争的保险市场。
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建立多层次职业介绍网络。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和规则。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力市场管理。
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加强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的出让制度,商业性用地使用权要公开出让。建立健全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要形成公开、合理的价格机制。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禁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市场。
3、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规范流通秩序。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价格、质量、计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严格资格认定,发挥好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三)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要真正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手制定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政府机构的方案,把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对其他政府部门也要进行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转变职能。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和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财政通过实施财政政策,运用预算、税收手段和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着重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和地区分配结构。
(四)改革投资体制
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主要靠市场配置建设资金;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以产业政策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的投资调控体系;发展在法律规范下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
1、改革投融资方式。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基础性和公益性三类。竞争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通过市场筹集建设资金。政府对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和高技术开发项目有选择地加以支持,参与投资。基础性项目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建设,并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参与投资。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安排建设。
2、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风险。公益性项目,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者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资本金投入。国家规定不同行业的资本金率,凡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率的项目,不得筹集资金和进行建设。
3、加强和改善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中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外贷款实行计划配置。对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和股票继续实行总量的规模管理。其他建设资金通过产业政策加以引导。
4、培育投资市场体系。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发展工程咨询业,推行施工监理制,加强工程预决算的审计、验证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投资领域中介组织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形成工资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适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以及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方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国家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继续实行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政策,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问题。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推进个人收入的公开化、货币化和规范化。运用法律、分配政策等手段,以及社会保障等措施,协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入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抚恤补偿机制,依法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统一的制度,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全部职工的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城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七)加快经济立法
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继续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完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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