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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农质安函[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在认证申报指导和审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Ο一二年六月五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问题

  为推进认证审查与标志管理相衔接,申请认证(包括首次申报、扩项认证、整体认证及复查换证)时不再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中“表九 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的内容,但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附后),按一个产品填写一份征订表方式,单独装订(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申请人名称”、“标识收货方”等公共部分内容无需重复填写)。各级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时,要根据申报产品产量、个体数量、最小包装规格等信息,核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中申请标志数量。

  二、关于“不能用标原因说明”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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