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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五)效益性。参评项目需全面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解决服务对象的实际问题,在增进社会融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六)示范性。参评项目需代表本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发展方向,体现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本土特色,对同类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材料要求

  参评项目需提交正式文字材料一份,包括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

  正文部分主要由项目背景介绍、需求分析(预估)、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过程、项目成效与经验总结、问题与反思六部分组成。正文超过1万字的,需提供3000字左右的项目摘要。

  附件部分须提供与项目管理有关的重要文件(如项目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办法等),可提供项目设计与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及其他辅助性资料。

  申报文本应逻辑清晰、结构完整、文字简洁、分析到位,对于服务对象姓名、住址、单位等隐私内容和敏感问题应注意保密并作技术性处理。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范围内项目申报。各参评单位要在7月1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客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于7月31日前择优向民政部书面推荐,最多不超过10个项目。

  (三)评审。民政部将组织社会工作及相关领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各省(区、市)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拟获奖名单及奖励等次。

  (四)公示。民政部将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社会工作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拟获奖名单及奖励等次。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采取书面形式报民政部。对经审核确有问题的项目,撤销其奖励并予以公告。

  六、推广应用

  民政部将在2012年11月初拟召开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交流会”上宣读首届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结果,向获得优秀服务项目的获奖代表颁发证书,安排部分获奖代表作经验介绍。同时,将从获奖项目中甄选部分具有典型推广和创新示范价值的项目成果集结成册,委托有关出版社编辑出版,向全国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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