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13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监管,根据《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附件1)。
(二)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若正本有效期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须一并将正本原件交回)。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其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包含“变更记录”页)。
(五)2010至2011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图录(电子文本光盘)及拍卖纪录(纸质件、电子文本光盘各一份),光盘标明拍卖会时间及场次名称后附于对应纸质拍卖记录首页左上角。
(七)按《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提交所聘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审材料初审,填写《<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年审材料寄送要求》(附件4)报我局复核。
(三)我局对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附件5)不参加此次年审。
(二)遗失《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刊登于企业注册地省级报纸及《中国文物报》(正刊非中缝)50cm2(含)以上版面的遗失声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
3、《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
4、年审材料寄送要求
5、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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