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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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