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