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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88年)
--1988年3月3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我受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彭真委员长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九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按照1982年宪法选举产生并行使职权的。五年来,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的主持下,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上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审议决定了一批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任免事项;加强了监督工作;改进了代表联系工作;进一步开展了外事活动;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也有所加强。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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